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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