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熊掌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