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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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棟
訴訟代理人  趙銘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楚絨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67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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