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佳蕙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附表:
一、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二、聲請人陳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102號),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6年4月19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四、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依聲請人所陳報其積欠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6,463元債務之原因為機車貸款並設有擔保,請說明該機車之購買時間、貸款額度、年限、每月繳納機車貸款之數額、清償情形及擔保物為何、擔保物現存價值為多少、該擔保權行使後不能受清償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