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璋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21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蔡璋佳因細故與 陳水旺 發生口角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街○○號,徒手毆打陳水旺,致陳水旺受有雙肩及左大腿挫傷等傷害。案經陳水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經查,被告所犯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水旺與被告蔡璋佳已達成和解,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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