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如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40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受理後(100年度簡字第120號)認管轄錯誤不宜行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100年度訴字第141號)並判決移轉管轄而移送本院,經本院受理訊問被告後(100年度審訴字第27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主文張如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偽造之署名明細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共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並補充:(一)起訴書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二)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如瓊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張如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指示不知情而受雇於被告之成年女子完成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又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加以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雖於98年10月26日、27日間偽造如附表所示陳述書11張,並同時持向 梁素麗 提出行使之,然因其同時行使偽造之陳述書份數為11件,且其每張陳述書之被害人均不相同,應屬同時侵害數個法益,故其此部分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本件犯罪目的非為己利,係為他人從事市場調查,始一時失慮,誤蹈刑章,且被告犯後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依其承諾於期限內捐款新臺幣12,000元予公益團體,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認其顯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事後已坦承犯行,並主動捐款如上金額予公益團體回饋於社會,堪認已有悔意,足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各編號之偽造署名欄所示之簽名,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
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被冒用飾品商號名稱│偽造署名│日期│├──┼──────────┼───────────┼─────┤│1│淑女飾品有限公司│偽造「 唐月英 」署名壹枚│98.10.26│├──┼──────────┼───────────┼─────┤│2│易展鈕釦行│偽造「 黃雅齡 」署名壹枚│98.10.26│├──┼──────────┼───────────┼─────┤│3│今日飾品有限公司│偽造「 石月雲 」署名壹枚│98.10.27│├──┼──────────┼───────────┼─────┤│4│品杰行│偽造「 莊嘉慧 」署名壹枚│98.10.27│├──┼──────────┼───────────┼─────┤│5│ 南昌行 │偽造「 徐雲虹 」署名壹枚│98.10.27│├──┼──────────┼───────────┼─────┤│6│易昕股份有限公司│偽造「 陳敏雄 」署名壹枚│98.10.27│├──┼──────────┼───────────┼─────┤│7│嘉慶服裝材料行│偽造「 呂宜勳 」署名壹枚│98.10.27│├──┼──────────┼───────────┼─────┤│8│ 程憲治 國際時裝│偽造「 馮珮榆 」署名壹枚│98.10.27│├──┼──────────┼───────────┼─────┤│9│巨行服飾設計公司│偽造「 林巨英 」署名壹枚│98.10.27│├──┼──────────┼───────────┼─────┤│10│彭氏有限公司│偽造「 彭秀玉 」署名壹枚│98.10.27│├──┼──────────┼───────────┼─────┤│11│展鐽服裝材料有限公司│偽造「 林献村 」署名壹枚│9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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