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天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天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天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於民國101年2月24日入監,目前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俞伶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