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家洋(原名鍾鎮遠、鍾詒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家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鍾家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102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開2罪,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與前案接續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0號判決書、102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書、103年度聲字第678號裁定書、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05號判決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