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矚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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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矚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矚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天樂選任辯護人姜至軒律師被告MUNTAMAH
LUGENGGU.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錦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天樂、MUNTAMAH、LUGENGGUANNATALIM均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彭天樂、MUNTAMAH、LUGENGGUANNATALIM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人分別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彭天樂有起訴書附表至少十次以上販賣毒品之犯行,依一罪一罰而論,被告彭天樂將來應有執行相當期日之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彭天樂可能為逃避將來執行而有逃亡之虞,另被告MUNTAMAH、LUGENGGUANNATALIM均為逃逸之外勞,在台無固定住居所,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等3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上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11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等人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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