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上訴人 黃宇順 住○○市○○區○○○00○00號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複代理人 鄭俊彥 律師
王顥鈞 律師被上訴人 黃春裕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李庚道 律師受告知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湯千慧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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