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怡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5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1月,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抗字第63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788號判決書、100年度簡字第4275號判決書、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26號判決書、101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判決書、102年度聲字第1540號裁定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1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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