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丁○○
甲○○被告丙○○被告祥聖通運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一五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