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九六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丙○○
住南投被告甲○○女四
住台中身分證丁○○女七
住台中居台中身分證乙○○男四
住台中居台中身分證右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等無罪,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案主要之關鍵有二,一為實際房屋坪數短少;二為依據契約書而衍生之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及重利等問題。查台中縣大里市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對上訴人所有房屋土地複丈結果顯示:主建物丈測結果為八十.四七平方公尺、陽台十一.九六平方公尺,其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狀顯係不符。主建物多出一.六四平方公尺,陽台不足二.0四平方公尺。再依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容,誤差在百分之二以內者,不增減價款,但::相互貼補。本件係以成屋買賣並非預售屋,其預留誤差之條款,可以認為公平?又上訴人已開立本票給對方,再設定抵押權,有違公平原則云云,並檢附大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原審判決書影本。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等犯罪之證據,仍執前詞上訴,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爰不待其陳述,逕行辯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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