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88號上訴人 林關東 被上訴人 謝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3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1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3-214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