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十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第十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