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ОО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吳天明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世瑋 律師
楊永成 律師 朱容辰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四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甲○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甲○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邵省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