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0三號
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共同義務辯護人 胡鳳嬌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00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坤地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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