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乙○○兼右一人之訴訟代理人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一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捌仟壹佰壹拾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佰零捌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黃莉雲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