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05號上訴人 許美玲 即宏濟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 律師上訴人 楊金城 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
姜至軒 律師被上訴人金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2月24日下午3時30分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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