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六號上訴人金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木正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被上訴人 楊金城 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得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未受不利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查 許美玲 即宏濟企業社(下稱許美玲)依承攬關係及協議書,以上訴人為先位被告,請求給付新台幣二百十一萬七千三百零九元本息,而以被上訴人為備位被告,請求同上開金額本息之給付。原判決命上訴人為給付,並諭知無庸再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對被上訴人而言,上訴人並未受不利之判決,乃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上訴人另對許美玲上訴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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