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許美玲 即宏濟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楊金城 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得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金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木正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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