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44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NGUYENVANBIEN」之署押(含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頁倒數第1至3行「竟持上開『 阿彬 』之健保卡、外僑居留證(號碼HC00000000)應訊,並在警方調查筆錄、扣押筆錄上冒用『阿彬』之名簽署,足生損害於『阿彬』之權益。」一段,修正為「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持上開『阿彬』之健保卡、外僑居留證(號碼HC00000000)冒名應訊,並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阿彬』之簽名及按捺指印(枚數均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阿彬』及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以及於證據部分,補充如附表所示各項文件,及被告甲000000000000於本院民國97年8月11日羈押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7條、第185條之3、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依法應提高為30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被告甲000000000000( 阮文俊 )偽造署押一覽表┌──┬─────────┬─────┬─────┬─────────┐│編號│文件名稱│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偽造之署押│├──┼─────────┼─────┼─────┼─────────┤│1│派出所偵訊(調查)│97年8月10│彰化縣警察│「NGUYENVANBIEN│││筆錄【警卷第39、40│日19時55分│局彰化分局│」之簽名2枚、指印│││頁】│許│三家派出所│(含騎縫)4枚│├──┼─────────┼─────┼─────┼─────────┤│2│扣押筆錄【警卷第41│97年8月10│彰化縣大村│「NGUYENVANBIEN│││至43頁】│日18時4○○○鄉○○路3│」之簽名3枚、指印││││許│段95號前│(含騎縫)9枚│├──┼─────────┼─────┼─────┼─────────┤│3│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同上│同上│「NGUYENVANBIEN│││卷第44頁】│││」之簽名3枚、指印││││││(含騎縫)6枚│├──┼─────────┼─────┼─────┼─────────┤│4│扣押物品收據【警卷│同上│同上│「NGUYENVANBIEN│││第45頁】│││」之簽名1枚、指印││││││(含騎縫)4枚│├──┼─────────┼─────┼─────┼─────────┤│5│刑案照片【警卷第53│96年8月10│彰化縣警察│「NGUYENVANBIEN│││、57至61頁】│日18時16分│局彰化分局│」之簽名6枚、指印6││││許至19時55│三家派出所│枚││││分許之間│││├──┼─────────┼─────┼─────┼─────────┤│6│「阿彬」之健保卡影│同上│同上│「NGUYENVANBIEN│││本【警卷第74頁】│││」之簽名1枚、指印1││││││枚│├──┼─────────┼─────┼─────┼─────────┤│7│彰化分局通知書│97年8月10│彰化分局三│「NGUYENVANBIEN│││【警卷第76頁】│日18時30分│家派出所│」之簽名1枚、指印1││││許││枚│├──┼─────────┼─────┼─────┼─────────┤│8│彰化分局逮捕嫌疑人│97年8月10│彰化分局三│「NGUYENVANBIEN│││法定障礙事由紀錄單│日│家派出所│」之簽名2枚、指印2│││【偵卷第6頁】│││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