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述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固敘明並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犯罪,經減刑後固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所列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聲請意旨此節所認,應屬贅載或容有誤解,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附表│├─┬─────┬───┬───┬──────────┬──────────┬────┬───┤│編│罪名(所犯│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中華│減得之││號│法條)││期├─────┬────┼─────┬────┤民國九十│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一│施用第一級│有期徒│92年12│臺灣桃園地│93年7月│臺灣桃園地│93年7月│第2條第│有期徒│││毒品(毒品│刑1年2│月9日│方法院93年│5日│方法院93年│22日│1項第3款│刑柒月│││危害防制條│月│至93年│度訴字第││度訴字第││││││例第10條第││4月5日│223號││223號││││││1項)││止│││││││├─┼─────┼───┼───┼─────┼────┼─────┼────┼────┼───┤│二│施用第二級│有期徒│92年11│臺灣桃園地│93年7月│臺灣桃園地│93年7月│第2條第│有期徒│││毒品(毒品│刑8月│月15日│方法院93年│5日│方法院93年│22日│1項第3款│刑肆月│││危害防制條││至93年│度訴字第││度訴字第││││││例第10條第││4月5日│223號││223號││││││2項)││止│││││││├─┼─────┼───┼───┼─────┼────┼─────┼────┼────┼───┤│三│偽造署押(│有期徒│93年2│臺灣桃園地│93年12月│臺灣桃園地│94年2月│第2條第│有期徒│││刑法第217│刑4月│月5日│方法院93年│30日│方法院93年│3日│1項第3款│刑貳月│││條第1項)│││度桃簡字第││度桃簡字第│││││││││1943號││1943號││││├─┼─────┼───┼───┼─────┼────┼─────┼────┼────┼───┤│四│詐欺取財(│有期徒│91年3│臺灣桃園地│94年5月│臺灣桃園地│94年5月│第2條第│有期徒│││刑法第339│刑6月│月下旬│方法院94年│10日│方法院94年│10日│1項第3款│刑參月│││條第1項)│││度簡字第48││度簡字第48│││││││││號││號││││├─┼─────┼───┼───┼─────┼────┼─────┼────┼────┼───┤│五│商業負責人│有期徒│90年12│本院94年度│94年11月│本院94年度│94年12月│第2條第│有期徒│││填製不實會│刑10月│月18日│訴字第2142│17日│訴字第2142│19日│1項第3款│刑伍月│││計憑證(商││至同月│號││號││││││業會計法第││底止│││││││││71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