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慶福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慶福前與 倪琮翔張麒文田廣興陳萬義方清貴 等人,因共同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一案,經本以97年度簡字第186號判處劉慶福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後5人均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其中張麒文、田廣興、陳萬義及倪琮翔均因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98年度簡上字第102號賭博案期間,被告劉慶福為迴護張麒文、田廣興及陳萬義等3人,於民國98年7月29日上午9時45分許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審理上開張麒文等人賭博案件時,以證人身分就訊,於承審法官告以偽證罪罪責命其具結後,就張麒文等3人是否與其共同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之重要事項,向法院虛偽證稱:上開賭博場所是我單獨承租,並提供作為賭博場所之用,我僅僱用綽號「輕銀」及 李昇陽 等人,被告張麒文等3人僅係偶然共同至該處參與賭博之賭客,我與他們3人間沒有犯意聯絡等語,而為不實之陳述,因認被告劉慶福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慶福業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影本及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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