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133號聲請人 郭賴梅 相對人即受 郭連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
變賣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肚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夫。相對人因顱內出血而呈現植物人狀態,致精神有障礙,已無法處理自己事務,前經鈞院以九十二年度禁字第一八三號民事裁定宣告相對人為禁治產人,且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依法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因相對人須長期醫療及安養費用,聲請人為確保相對人療養身體權益,須出售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支應相關費用,嗣相對人之長子 郭順堯 經鈞院以一百年度監字第八五號裁定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聲請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夫,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禁字第一八三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且聲請人依法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另相對人之長子郭順堯,亦經本院以一百年度監字第八五號裁定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相對人名下不動產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等事實,除據其提出前揭裁定、戶籍謄本、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證物為證外,並經本院調取本院一百年度監字第八五號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現有動產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肚郵局存款四千零五十六元,有該郵局存摺節本附卷可憑。基上,為相對人長期醫療及安養費用,確保相對人療養身體權益,確有出售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又聲請人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與關係人郭順堯訂立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一百一十一萬一千三百零四元等事實,亦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為證;再相對人之親屬 郭玉容 、 郭玉足 、 郭玉鳳 、 郭順建 、 郭惠玟 於一百年五月一日曾召開會議,同意出售房地,亦有親屬會議紀錄在卷可憑。此外,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有關相對人之醫療、照顧費用皆由聲請人協助處理,相對人目前每月照顧養護費用將近二萬元,亦據聲請人提出女傭薪資明細表、光田綜合醫院沙鹿院區門診收據等附卷可佐。另相對人尚有一百餘萬元之貸款須清償,亦有貸款餘額證明書兩份為為證。因相對人目前仍需就醫治療,故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處分,支付相對人每月之醫療、照顧養護費用及貸款,應屬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故有處分相對人如附示所示不動產,以所得價款支付相對人醫療或照護費用及負債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查,為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即相對人之利益,及有利於監督計,處分變賣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相對人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肚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麗娟附表:
┌─────┬──────────────┬────┬──────┐│不動產類別│地號或建號│面積│權利範圍│├─────┼──────────────┼────┼──────┤│土地│臺中市○○區○○段○○○○號│92.36㎡│全部│├─────┼──────────────┼────┼──────┤│土地│臺中市○○區○○段四二八之七│57.63㎡│1348/10000│││二地號│││├─────┼──────────────┼────┼──────┤│土地│臺中市○○區○○段四二八之七│59.85㎡│1/18│││九地號│││├─────┼──────────────┼────┼──────┤│土地│臺中市○○區○○段五六一之一│349.39㎡│2327/10000│││八號號│││├─────┼──────────────┼────┼──────┤│建物│臺中市○○區○○段四七四建號│130.26㎡│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一八一巷十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