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3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聖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95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聖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12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市○○區○○○村00號,向告訴人 潘世文 借用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使用,並約定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歸還,惟竟遲未歸還,而以此方式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直至被告於同年10月3日凌晨1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之大湳公園,另案為警查獲時,帶同警方尋獲上開機車(已連同鑰匙一併發還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上開侵占犯行,業經本院於105年3月30日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78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並於105年4月25日確定,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桃簡字卷第9頁及反面;本院易字卷第5至8頁)附卷可稽,揆之上開說明,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李佳靜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