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01號上訴人即原告 倪耀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401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吳定亞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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