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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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12號上訴人 魏海壽
魏李鳳娥 被上訴人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
月1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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