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24號聲請人 林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沛華沛榮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