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24號抗告人 彭耀華 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