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78號聲請人 林婉珍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CA0000000之支票中,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則與支票號碼NZ0000000分屬不同票據權利關係,應另案聲請。)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