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635號上訴人 簡淑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洪金洋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見100年6月1日民事第三審上訴狀),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