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695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連逸軒連美秀連健英李玉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連美秀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連美秀或「李」連美秀)㈡債務人連健英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連健英或「李」健英)㈢確認債務人連逸軒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㈣確認債務人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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