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6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逸政
陳慶宏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348號、第9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逸政因妨害自由、被告陳慶宏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