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原小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小字第86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凱霆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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