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47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林莊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066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
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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