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257號

原告站前金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昭

被告 顏足恩

訴訟代理人 顏賜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

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

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

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

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住戶規約第16條第2項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

本社區所在地之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而原告既為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所組成,自應與被告同受住戶規約中

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是而,兩造既已合意就本件給付管理

費之爭議,定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又具狀聲請移轉管轄,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訴訟即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及聲請,將本件以裁定移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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