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5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安仁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事件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雲 、 黃紹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