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俞錦銓
樓被告 俞大川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叁元(算式: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2287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1年期公告現值479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37/10000+同段1303建號房屋101年度課稅現值603500元=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