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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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力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美妃 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繳裁判費准予退還新臺幣 伍萬零 肆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美妃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本院10
1年度訴字第481號事件受理在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000元,裁判費為93,070元。惟聲請人起訴時僅繳納42,5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1日當庭裁定,命其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50,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嗣聲請人逾期未補繳,本院遂於101年5月23日以10
1年度訴字第481號裁定駁回其訴,惟聲請人復於同年月24日補繳裁判費50,490元,有本院101年5月24日101年審湖字第8696號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可憑。然聲請人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即不存在,是聲請人所補繳之裁判費,即屬溢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用50,490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