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李明隆
柯雲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爾達國際有限公司王博諒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性質上係依財產法上之請求權或法律關係而請求為一定行為之訴訟,應屬財產權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參佰參拾參萬元【計算式:1,680,000+1,650,000=3,33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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