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丁○○
甲00000000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花交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被告丁○○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湯國杰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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