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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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263號
原   告  林吳金妹
訴訟代理人  林貴英
被   告  吳威帝
       吳雨秦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嘉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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