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263號
原 告 林吳金妹
訴訟代理人 林貴英
被 告 吳威帝
吳雨秦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嘉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