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543號
原 告 陳淑杏
被 告 徨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規定。是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萬元,及自民國103年
4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本院審理時,
將上開請求聲明變更為如訴之聲明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並不在禁止之列,自應准許,合
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2年10月至103年2月間分別承攬被告
如附表所示之窗簾、壁紙及裱布工程,上開工程均已完工後
,被告雖表示於103年3月結清積欠工程款,惟被告迄今遲
未給付工程承攬報酬278,440元,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8,
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單、報價單等
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
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
五、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
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
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於承攬工作完
成後,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然本院依職權核算
原告提出請款單及報價單據,其工程總價應為276,900元,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276,90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至原告另請求工程款1,540元(計算式:278,44
0-276,900=1,540)之部分,並未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單
據以實其說,依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
予駁回。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
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3年4月23
日送達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生催告及送達之效力,有送達
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是原告得請求之利
息起算日即為同年月24日,應堪認定。
七、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沈佳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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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名│施工日期│工程項目│未付工程款│
│表││(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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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和-江南園林│102年10月2日│玄關、主臥壁紙工程│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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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中和-江南園林│102年10月25日│窗簾工程│41,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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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新店-華潭街│102年10月23日│窗簾工程│6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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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新店-華潭街│102年11月12日│女兒房窗簾追加工程│27,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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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淡水-靜江悅│102年12月16日│門板裱布工程│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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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北投-塩川公館│103年1月│櫃內壁紙工程│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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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北投-塩川公館│103年1月│4樓、5樓窗簾工程│49,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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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龜山-萬壽路2段│103年1月13日│4樓、5樓壁紙工程│56,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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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中和-江南園林│103年1月20日│主臥遮光追加工程│2,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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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店-華潭街│102年12月│蝴蝶簾工程│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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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作布樣工程│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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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龜山││批土工程│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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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27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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