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3月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