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83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5日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83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