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即原告 謝上文 上訴人與信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周俊吉 、 邱玉釵 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提出上訴理由狀暨膳本,毋得延誤,逾期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