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02號原告乙○○
7號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被告甲○○
2號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一樓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02號原告乙○○
7號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被告甲○○
2號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一樓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