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証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鄧雙卿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六一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甲○○,雖曾逃匿,但業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通緝到案,並以受刑人身分入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是以受刑人即被告甲○○既經緝獲歸案入監執行,即不可再謂其逃匿,故聲請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七號判決要旨及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二九五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