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以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良燦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