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八九八號),經本院彰化簡易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而移送本院,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內含IC板壹片)及新臺幣肆仟零叁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犯罪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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